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理順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水平,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和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自治區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增強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建設亮麗內蒙古、構筑祖國北疆萬里綠色長城提供堅強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理順工作機制。強化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盟市、旗縣(市、區)兩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的管理,完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管與屬地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協同配合機制。
——強化履職盡責。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建立健全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加強監督檢查,推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究責任。
——加強統籌協調。與地方機構改革、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等相銜接協調,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二、主要任務
(一)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1.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主要責任及其他班子成員一崗雙責。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2.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區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對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對盟市、旗縣(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給予指導,對跨盟市相關糾紛及重大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強化現場執法,現有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等職能上交至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行政許可具體工作。
3.明確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制定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相關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國土資源開發、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
(二)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1.調整生態環境機構管理體制
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行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本級政府工作部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提名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正職和副職領導及處級非領導職務人選,會同盟市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征求盟市黨委意見后,提交盟市黨委和政府(行政公署)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正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正職提請盟行政公署任免;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征求盟市黨委意見后審批任免。
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調整為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盟市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黨組聽取所在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意見后任免,主要領導任免應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備案。
開發區(高新區、工業園區等)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由各盟市根據實際確定。
生態環境管理體制調整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繼續關心生態環境部門干部隊伍建設,統籌干部交流使用。
2.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上收盟市、旗縣(市、區)兩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職能,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一行使,通過跨區域派駐等形式實施督察。配強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專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領導和負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負責人,結合工作需要,加強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設機構建設。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度。經自治區政府授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盟市、旗縣(市、區)兩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
3.調整生態環境監測管理體制
自治區及各盟市、旗縣(市、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一負責。現有盟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駐盟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自治區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任免;主要負責人任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黨組成員,事先應征求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自治區及駐盟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按要求做好有關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工作。
現有旗縣(市、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一并上收到盟市,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盟市承擔,具體工作接受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支持配合屬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形成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4.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心向盟市、旗縣(市、區)下移,強化屬地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內旗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力量,由盟市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按照國家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改革要求,加強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執法用車。
5.統籌旗縣(市、區)生態環境機構所屬事業單位改革
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所屬的其他事業機構,隨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一并上收到盟市,由盟市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領導。
6.理順輻射環境監測管理體制
將包頭市輻射環境管理處(掛內蒙古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站牌子)上收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所屬的事業機構,加掛包頭市輻射環境事業機構牌子,人員和工作經費由自治區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任免。
(三)規范和加強生態環境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生態環境機構規范化建設。在不突破地方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改革涉及的生態環境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問題,保障履職需要。蘇木鄉鎮(街道)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明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有關地區要健全農村牧區生態環境治理機制,完善網格化生態環境監管體系,提高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
2.加強生態環保監測監察執法能力建設。按照國家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能力規范化、標準化建設要求,加強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專業化水平。規范加強旗縣(市、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妥善解決監測機構改革中監測資質問題。落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資格管理制度。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
3.加強黨組織建設。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設立黨組,接受盟市黨委領導,并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黨組報盟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后,可在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盟市、旗縣(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方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黨組(分黨組)領導。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商自治區紀委監委同意后,按程序報批確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1.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同志任副主任,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
2.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管理。積極探索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綜合執法機構、跨地區生態環境機構,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實現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鼓勵各盟市黨委和政府在全盟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優化整合設置跨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和監測機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3.強化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協作。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協助做好旗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自治區駐盟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加強與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協調聯動,為盟市、旗縣(市、區)生態環境管理和綜合執法提供支持,協助目前未設置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不足的旗縣(市、區)做好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加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動執法、應急響應,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完善協同配合、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等機制。
4.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測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信息共享機制,負責牽頭建設、運行生態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與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生態環境信息網絡,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發布機制,實現與盟市、旗縣(市、區)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成果共用。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監測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
(五)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1.穩妥做好人員劃轉工作。嚴格執行原環境保護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關于做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有關干部管理體制調整和人員劃轉的條件、程序按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的文件執行。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機構改革有關要求,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生態環境隊伍穩定。改革后,旗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繼續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
2.妥善處理資產債務。依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損益,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盡快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處理。按照資產隨機構走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各級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后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后再行劃轉。自治區駐盟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辦公場所、監測設備等資產調配劃轉交接工作由自治區財政廳和生態環境廳會同屬地政府協調解決。
3.調整經費保障渠道。改革期間,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各地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改革后,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生態環境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處理。生態環境部門經費保障標準由各地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確保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正常開展。
三、加強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黨委、政府對全區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總責。各盟市、旗縣(市、區)要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工作方案,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序開展。
(二)強化部門聯動。自治區生態環境、機構編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好機構編制、人員調配、干部管理、經費保障等問題,保障生態環境部門履職需要,重大事項及時向自治區黨委、政府請示報告。
(三)嚴明工作紀律。改革期間,要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等各項紀律。做好宣傳輿論引導和干部職工思想穩定工作,為改革營造良好環境。
(四)穩步推進實施。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將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納入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統籌實施。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1個月內,制定相關專項工作方案。各盟市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1個月內,制定工作方案,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201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區級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到2020年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新制度高效運行。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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