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長春市城市管理局召開會議,解讀《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19年5月1日,長春市正式施行《長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在國家規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三類”基礎上增加一類“其他垃圾”,即長春市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條例》中關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模式也進行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是基于“四分法”基礎上,根據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屬性、利用價值、處理方式及對環境的影響,分別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禁止在街路及臨街建筑物之間范圍內設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設施。
同時,為了督促責任區內生活垃圾投放人自覺履行源頭分類投放的義務,督促責任人落實分類歸集的責任,《條例》第二十六條賦予了承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工作人員勸阻和拒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權利,以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其中,對任何單位交付收集的生活垃圾,未按規定分類或者分類質量不符合標準的,有權要求其重新分揀后,再按規定交付;對拒絕重新分揀的,應當及時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處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且拒絕重新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經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拒絕收集、運輸。需要指出的是,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接到拒絕收集、運輸報告時,應當在第一時間到現場處理,消除因拒收帶來的不良后果。
對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條例》第十八條作了相應規定:加快餐廚垃圾、廚余垃圾、非工業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類終端處置設施和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建設,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另外,為保證生活垃圾分類前端投放和末端處理的有效對應,在《條例》第三十一條補充規定了“在未建立餐廚、廚余垃圾末端處理系統區域內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廚垃圾和廚余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span>
此次《條例》起草過程中,對未按照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要求,對違反有關規定等幾種違法行為做了與國家條例和省條例相同的規定,而對于國家條例和省條例沒有規定、《條例》有規定、違法行為確有必要予以處罰的幾種情形,參照外地立法經驗,《條例》設立了7條處罰條款,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如在《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對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在《條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條分別對違反本條例的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分類收集和運輸作業服務企業、分類處置的單位進行了處罰規定,視情節嚴重,罰金從一千元到十萬元不等;最后還對相關工作人員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有效的保障了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
(審核編輯: 智匯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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