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防治是我國水環境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資料顯示:在地下水方面,2018年,全國10168個國家級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Ⅰ類水質監測點占1.9%,Ⅱ類占9.0%,Ⅲ類占2.9%,Ⅳ類占70.7%,Ⅴ類占15.5%。全國2833處淺層地下水監測井水質總體較差。Ⅰ~Ⅲ類水質監測井占23.9%,Ⅳ類占29.2%,Ⅴ類占46.9%。值得注意的是,往年環境公報中,對于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測站中,采取水質優良、良好、較好、較差、極差的測站進行評價,以2017年為例,較差的測站比例為60.9%,極差的測站比例為14.6%。
2011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明確提出:
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
2020年,全面監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升”的目標。
《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國發〔2011〕42號)中也提出了“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的要求。
目前,我國地下水環境監測與管理體系不完善,面臨嚴峻挑戰,美國等發達國家在該領域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可為我國地下水環境監管工作提供借鑒。
一、美國的地下水環境監測與管理經驗
(一)健全的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美國有健全的地下水環境監管法規和管理制度,《清潔水法》、《安全飲用水法》、《資源保護與恢復法》、《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有毒物質控制法》等一系列法案中都提出了涉及地下水監測與管理的規章制度,對于推動美國地下水環境監管工作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資源保護和恢復法》(RCRA)是美國控制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保護地下水環境的重要法律,對于地下水監測提出了嚴格的要求。RCRA規定,將地下水監測作為場地運營許可證申辦條件之一予以審核。監測的主體為業主,即由業主自行完成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來完成監測井的設計、施工與后期維護、實施監測、編制報告等。監測報告要按年度上報給州水質控制委員會,并發布在專門的網站上。美國環保局(EPA)或州政府環保部門有權在任何時候進行檢查。
(二)完善的技術體系和標準規范
美國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具有完善的技術體系,且對于已污染的地下水和尚未污染地下水的監測有不同要求。地下水環境監測是分階段實施的,從設計、評估直至實施監測的各個階段均具有明確的技術規范,便于貫徹實施。
為落實《資源保護和恢復法》(RCRA)對于地下水監測的相關要求,EPA于1986年制定了技術規范《RCRA 地下水監測強制性技術指南》,并于1992年對其進行了修訂《RCRA 地下水監測技術指南》,不僅對于地下水監測井的布設數量、位置、深度以及構造細節、建設工藝等都給出了詳細的規定,對于樣品采集、保存、分析、管理的程序和方法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此外,針對地下水監測與取樣,EPA還發布了一系列技術規范與指南,主要包括:《地下水取樣操作指南》(1985年)、《地下水水質監測取樣頻率》(1989年)、《地下水監測井設計與安裝實踐手冊》(1991年)、《巖溶地區地下水監測》(1996年)、《礦區地下水監測》(1999年)、《RCRA及超級基金項目地下水取樣指南》(2002年)等。
(三)全過程的監控和管理體系
美國多項法令都要求地下水監測貫穿項目(設施)的全過程,在污染防控與環境管理的各個環節都發揮重要作用。《資源保護與恢復法》(RCRA)要求在設施的整個生命周期內、以及封閉期間和封閉后都須進行地下水監測,要求企業在對有毒害廢棄物的處理、儲存和最終清理過程中,通過監測地下水環境以確定污染物在含水層中遷移的位置。地下水監測網要持續運行直至設施關閉后30年,要求到被監測設施內的廢棄物不再向外排放為止。
《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案》(CERCLA)也要求對于已受污染的場地實施修復后,必須通過監測地下水來評價修復方法的有效性,依據地下水監測結果最終確定什么時候修復措施可以最終結束。EPA的區域管理部門提出應根據環境現狀和預測影響確定環境監測的指標和頻次。如果發現監測區域內某污染物超標,就要實施補救措施,即要求業主撤掉或者處理污染源,以使地下水質量符合標準,并利用地下水監測網來監測補救措施是否奏效。
(四)開放的信息服務和公共參與機制
EPA十分重視公共參與平臺的建設,基于互聯網、3S技術及后臺數據庫支持開發了EnviroMapper平臺,面向全社會開放。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服務和決策支持平臺,匯集污染源、水質等監測數據以及水文、氣象、空間信息、土地利用等數據信息,為環境管理多目標評估、分析、預測與決策系統提供可靠的技術保障。
EPA在專門網站上公開發布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技術報告及監測數據,供公眾了解地下水環境狀況;公布所有獲得EPA質量管理計劃認證的地下水監測執行單位名稱,供污染源場地業主選擇委托監測機構;公布所有與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與指南等,編制相應的說明文件開展公眾教育,提高公眾參與地下水污染源監管的專業知識和環保意識。
二、我國地下水環境監測與管理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地下水監測與管理的規章制度不完善,現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地下水監管僅提出了原則性規定,缺乏詳實的要求。《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等現有技術規范主要是針對區域性地下水環境監測,但對于典型污染源的監測缺乏針對性。目前我國除生活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填埋場有具體的監測要求外,尚沒有其他針對污染源的專門監測技術規范。
此外,我國的地下水質量標準建設滯后。目前我國地下水質量標準仍沿用1993年頒布的標準,常規監測指標中有關地下水水質的指標不全面,不少新型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都不在監測指標范圍之內,已不能滿足地下水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地下水環境監測管理的需要。
(二)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不足
我國的地下水監測工作始于20世紀50年代,主要由水利、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水利部門主要側重于對地下水資源量的監測,截至2008年共有地下水監測站24515處,其中僅10%開展水質監測。國土部門主要側重于區域地下水位監測,目前共有地下水監測點23784個,監測面積約100萬km2。在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方面,水利、國土部門監測網的廣度和深度均嚴重不足。而主抓環境質量的環境保護部門,其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起步較晚。盡管近年來開展了針對地下水水源地的環境監測,部分地區開展了省控、市控地下水井點的例行環境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污染事故仲裁監測等,但距離形成完整的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尚有很大差距。
(三)針對污染源的監控體系尚未建立
《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提出了“到2015年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到2020年全面監控典型地下水污染源”的目標,要求我國今后的地下水監測工作,不僅關注地下水資源量及地質環境,更加關注地下水環境的污染監控。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是地下水環境監測的重要內容,可為地下水污染監控預警與事故應急等提供及時而必要的數據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地下水監測工作主要是由水利和地質、國土部門主導的,其主要目的是地下水資源開發和地質環境保護,在監測站網布設時沒有考慮污染源的分布和特征,缺乏針對污染源的監測數據。現有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站網主要反映區域地下水環境狀況,無法實現針對重點污染源的有效監控。隨著近幾十年來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地下水持續超采以及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現有的區域性地下水監測站網已不能適應地下水環境監管和污染防控的新需求。
(四)先進監測技術的應用推廣不足
美國等發達國家在地下水監測技術方面發展迅速,其施工設備、監測儀器和配套設施基本成熟,目前自動監測技術已普遍應用。相比而言,我國雖然也引進、研發了不少先進的地下水監測技術,但應用范圍僅限于少量新建的監測站點,甚至仍處于試驗階段,大部分監測站點的儀器設備簡陋陳舊、技術手段和裝備落后,監測數據的質量得不到保障。
(五)監測信息服務能力薄弱
我國水利、國土等部門已初步建立了地下水監測數據庫,但數據共享和信息公開機制不健全。環保部門的地下水環境信息系統建設剛剛起步,數據庫系統的開發、監測數據的分析研究以及信息服務和決策支持等方面還處在較低水平,難以滿足提供地下水環境信息服務和為各級政府決策支持的需求。目前我國尚缺少統一的地下水環境監測管理信息平臺,現有的地下水監測數據分散在各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不完善,信息服務管理能力薄弱。
三、我國地下水環境監測與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
完善地下水環境監測與管理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標準規范體系建設,建立有效的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形成多部門和利益相關方有效參與、多級聯動、權責明確、公眾監督的管理運作體系。建議盡快開展重點地區地下水污染源監測工作,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監測管理辦法,明確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的責任和要求,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制度規范要求,規范地下水污染源監測井建設,加強對建設項目污染源監測網絡的統一管理。
(二)加強地下水監測技術研究與應用
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基于我國地下水環境和主要污染源的特點,研究適于我國國情的地下水監測技術方法。加強開展相關的關鍵技術研究,研究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方案的設計原則,并針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明確其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要求(監測井點位布設、監測層位確定、監測因子篩選、監測頻率優化等),制定科學合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技術指南,規范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方案的設計標準和施工質量,強化運行管理,逐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技術體系。
(三)推進全過程的監測管理體系建設
以建設項目環評審查和竣工驗收為基礎,逐步推動我國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網絡的建設。構建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數據申報和管理平臺,鼓勵第三方參與和社會監督,逐步建立國家和企業多層級的地下水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監測體系。
通過建立全過程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和管理體系,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運營、退役的全生命過程進行系統、持續、有效的監管。以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為切入點,對于新建的建設項目,應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制定合理的地下水污染源監測方案建設計劃,并強化對其運行實施的監管;以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為契機,對于已運行的建設項目,開展地下水污染源監測現狀調查梳理,補充完善其監測體系;在污染場地土壤地下水修復示范區,完善監測系統,為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并通過監測監督、評價治理效果。
(四)加快地下水監測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針對我國地下水環境、污染源的特征,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地下水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監測信息服務平臺,做好與水利、國土等部門的交流與銜接,建立監測信息共享的長效機制,既掌握區域地下水環境信息,又監控地下水污染源。加強地下水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的管理和應用服務,為地下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預警應急管理決策提供科學、及時、有效的數據支持。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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